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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通知
类别:房产法规.泉州
泉州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泉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监理处: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泉州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1999年7月15日起在市区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均应向泉州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经审查核准后,由产权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给抵押权人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房屋他项权证》。

  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人应凭《房屋所有权证》向泉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向泉州市房地产评估师事务所办理评估手续;经泉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监证审核后,颁发给抵押权人盖有泉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房屋他项权证》供抵押权人在抵押期保存入档。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时,应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法人代表(或指定代理人或抵押标的所有权人)同时到场办理方为有效。

  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人凭购房合同书及首期付款凭证,向泉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申请手续;
经泉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监证审批后发给抵押权人《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供抵押权人在抵押期保存入档。

  4、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人凭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的书证材料向泉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申请手续。经泉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监证审批后发给抵押权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供抵押权人在抵押期保存入档。

  5、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A.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B.依法在建工程,为取得继续建造资金的;
  C.向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

  6、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A.未取得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
  B.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C.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D.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E.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F.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和违章违法建筑,及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G.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7、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交验下列文件:
  A.土地权属证明;
  B.房地产产权证书或合法证明,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事先征求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C.抵押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D.抵押登记申请书(表);
  E.抵押合同、协议。

8、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凭抵押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建设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9、泉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管理部门与泉州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应协调好内部工作环节,制定抵押登记的公开办理程序,方便群众,利于监督;同时应与金融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热情服务,搞好此项工作。

10、凡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原区政府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旧有契据均必须到泉州市建设委员会核换盖有泉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

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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