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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
类别:综合法规.泉州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政[2000]文207号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肖厝、清濛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泉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泉政[1999]文335号)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闽政[2000]文64号),原则同意我市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培育和发展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有效需求,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职工居民居住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保证《泉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家庭住房档案是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进入市场的前提。尚未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补建,属区属的应到区房改办补建;已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要做好职工住房异动情况的申报工作,在异动当月将情况报市房委办或区房改办,以确保房屋普查资料的准确性。

  二、各单位对职工将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应给予大力支持,不得借故阻挠。
  拟出售的已购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应确认该住房是否在机关工作区、教育园区、企业生产区内,并确定按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要优先购买。

  三、根据闽政[1999]25号、闽政[1999]文l84号、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精神,我市买卖、置换已购房改房缴交的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房改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房改房,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市地税局委托市房改房服务中心办理代收、代缴营业税有关手续。

  (二)土地增值税。房改房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按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成交价不含室内装修,以下同)暂减半向买方征收,应纳税额=计税依据×3%×50%。契税的征收,原财政部门已委托市建委代收、代缴,现继续委托市建委办理契税代收代缴的有关手续。

  (四)个人已购房改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的,视同住房置换。在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时,个人提交一年内出售已购房改房的有关材料后,应缴交的契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l.所购商品住房的房款总额低于或等于原已购房改房出售的房款总额的,免征契税。
  2.其所购商品住房的房款总额大于原已购房改房出售的房款总额的,超过部分应计征契税。
  3.买卖已购房改房,契税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暂减半征收,应纳税额=计税依据×3%×50%,由买方缴交;置换已购房改房,契税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暂减半征收,由房产价值小的一方缴交。

  (五)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以下规定征收:
  1.个人出售已购房改房,没有增值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已购房改房,虽有增值,但产权人住满5年,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免交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已购房改房,有增值且不符合上述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按成交价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交。
  4.已购房改房置换,个人所得税按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差额征收,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5%,由房产价值大的一方缴交;符合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
  5.个人出售已购房改房,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出售现住房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l)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市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2)个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市地税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市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6.印花税按成交价的万分之五(5%00)征收,买卖双方均应交纳。
  7.市地税局委托市房改房服务中心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纳税保证金及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根据闽财综[1999]163号文精神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比例。
  1.2000年12月31日前房改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2001年1月l日起,按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
  2.已购房改房按房改规定以市场价或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发证手续。

  (三)进入市场的已购房改房原属单位购置的商品住房,个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购买商品住宅的投资渠道分别上交财政或由财政返回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不存在的,上交财政。

  (四)进入市场的已购房改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目前暂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80元)和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目前暂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0元),以及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交易监证手续费等有关税费后所得的净收益按以下规定缴纳:
  1.住房标准内的面积成交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480元以下的,所得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2.住房标准内的面积成交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480元至2220元的,80%归出售个人所有,20%按财政部规定上交财政。
  3.住房标准内的面积成交价高于2220元的,70%为出售个人所有,30%上交财政。
  4.超过住房标准面积每平方米价格高于1780元的净收益全额缴纳;在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原已按房改政策规定以市场价购买的,所得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5.上市出售的已购房改房属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五)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集资房以及产权不足成本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市房委办应按规定为其办理按当年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2000年I2月31日前办理的,可不补交利息。

  (六)市财政局、土地局委托市房改房服务中心代收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以及按规定办理退还原产权单位手续。

  (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上交财政后的具体分配、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局、市建委制定。

  五、根据闽政[1999]25号文精神,已购房改房上市属出租的应收税费按以下规定缴纳和办理: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委托市房改房服务中心代收、代缴房改房上市出租的土地收益和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有关综合税费。
  (四)市建委授权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核发《房屋租赁证》。

  六、根据闽价[l999]房字392号规定的精神,买卖、置换已购房改房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按成交价的0.4%交纳,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交易手续费由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收取,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其中40%返还给市房改房服务中心作办公经费。

  七、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取审批表、开具本户住房情况证明:
  1.个人到市房改房服务中心领取《泉州市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个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市房改房服务中心开具本户房屋普查的住房情况证明:
  (1)身份证;
  (2)户口簿;
  (3)个人住房土地、房产权属证书、住房租赁合同。2000年12月31日要求上市交易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待交易完成后一并办理,以下凡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证书与本款同。

  (二)个人填写审批表,住房原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产权单位没有签署意见的,自收到市房委办填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不送回执的,视同同意上市交易。
  (三)房委办审批:市建委授权市房委办代为审批房改房上市交易手续。

  市房委办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泉州市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审批表》;
  2.申请人本户房屋普查的住房情况证明;
  3.土地、房产权属证书;
  4.身份证、户口簿。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四)当事人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
  1.买卖
  (1)买卖双方应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①《泉州市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审批表》;
  ②土地、房产权属证书;
  ③当事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签订买卖合同,填写《已购房改房买卖申报审批表》。
  (3)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手续:
  ①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对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指导价格的,进行勘查和评估;
  ②买方按照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③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核发产权移转过户单。
  2.置换
  (l)置换双方应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①《泉州市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审批表》;
  ②置换双方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书;
  ③当事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签订置换合同书,填写《已购房改房置换申报审批表》。
  (3)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手续:
  ①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对置换的双方房产进行勘查和评估;
  ②已购房改房的受让人按照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③根据评估价格,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④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核发产权移转过户单。
  3.出租
  (l)租赁双方应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①《泉州市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审批表》;
  ②土地、房产权属证书;
  ③当事人身份证;
  ④房屋租赁合同。
  (2)填写《已购房改房租赁申报审批表》。
  (3)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审批手续:
  ①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及土地收益;
  ②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核发《房屋租赁证》。
  4.抵押
  (1)抵押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①《泉州市已购房改房进入市场审批表》;
  ②土地、房产权属证书;
  ③当事人身份证。
  (2)签订借款合同及已购房改房抵押合同,填写《已购房改房抵押申报审批表》。
  (3)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①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对房产进行勘查和评估;
  ②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五)买卖、置换已购房改房的,受让人到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和市土地局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手续,监理处在接到房产交易管理所移送核发产权过户清单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局在接到监理处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4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当事人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他项权登记。房产交易管理所和产权产籍监理处分别在5个工作日完成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八、市房改房服务中心、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市土地管理局等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联合办公,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一条龙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保证我市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市区和肖厝管委会所辖区域施行。

附件:泉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月一日

附件:
泉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条件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本实施方案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实施方案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廉价房、解困房以及原属公有住房、集资房被拆迁安置补偿的住房。
  本实施方案所称交易包括买卖、出租、抵押等行为。

  (三)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肖厝、清濛管委会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四)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1.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6.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7.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集资房以及产权不足成本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申请审批程序

  (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本实施方案(八)第二段规定的除外;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房屋共有权人和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5.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状况证明,但经市建委催告,原产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仍不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6.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审查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市建委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先向区或管委会房改部门申请对拟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况进行审查。中央、省属、市属、清濛管委会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市、区或管委会房改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六)市建委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I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七)经市建委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当事人向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手续。
  房屋出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交易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市房产交易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确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当事人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委产权发证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实施方案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为方便城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建委及所属有关部门和土地管理局可实行联合办公,各负其责,一条龙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

  三、应缴纳税费

  (九)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交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交易鉴证手续费等有关税费按闽政[l999〕25号、闽财综[l999]163号、财税字[1999]278号有关规定缴纳。

  (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十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租的,当事人应到市建委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十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抵押的,当事人应到市建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或其拍卖所得抵偿债务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缴纳税费。

  (十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出租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实施方案缴纳土地收益、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四、限制、罚则

  (十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十五)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购买公有住房或者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按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原产权单位经济责任外,属原产权单位责任的,还应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七)原产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或者扣压职工《房屋所有权证》,阻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十八)市建委及所属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十九)本实施方案由泉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实施方案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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