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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通知
类别:综合法规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闽财办[1999]44号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各地、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6)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规范我省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证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限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产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产权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也逐步为人们所理解与接受。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场外交易,造成国有资产不应有的流失,也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孳生的条件。

  为适应党的十五大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形势,规范我省的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政府闽政(1996)16号通知的精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一切未经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属非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让、车辆及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整体、部分产权转让以及道路、桥梁、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国资等部门凭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给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过户以及有关企业变更等手续。对不能出具规定材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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