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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补贴办法
类别:房产法规.泉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泉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l998年10月l日起,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市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三条 住房补贴是财政和单位向职工个人提供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性补贴,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

第四条 1998年9月30目前已登记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在l999年3月底前办理购房手续以及l998年l2月l日前已立项开工并将于l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允许按l998年9月30目前泉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购房政策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六条 下列二类职工为发放住房补贴对象。

一、l998年9月30日前来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廉价房,未参加集资建房,以及未购买原属公有住房、集资房,后被拆迁安置的安置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职工)。

二、l998年9月30目前已购买上款所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未达到省人民政府闽政[l995]40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上限的职工(以下简称已购房未达标职工)。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住房补贴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适时报市政府公布(l998年度住房补贴详见附表)。

第八条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在住房标准土限面积内每平方米建筑百积每月补贴l元,补贴年限20年;其中,l993年l2月3l目前参加工作的再发给工龄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在住房标准上限面积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为6.03元。

第九条 已购房未达标职工,已购买的住房面积与省人民政府闽政[1995]40号文规定标准上限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为1元,补贴年限20年。

第四章 发放方式

第十条职工购买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时,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购房时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但最长只能发放20年,不足20年(240个月)的,不足部分可以提前支取,但应向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以今后工作年限的补贴逐年抵扣;职工若调离本单位,须由职工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付清未抵扣的住房补贴金额。职工在调入单位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补贴直至满20年止,并用每月的住房补贴还清调入单位为本人支付给原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无房职工如属子租住公房,应将公房退回原单位.方可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己购房未达标的职工,其差额面积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或出境出国定居,应领取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职工在职去世,住房补贴转入其配偶个人住房补贴怅户。双职工均去世,原已缴入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领取。

第十三条 职工的住房补贴,单位每年7月同一汇总适册一次,经批准后,将住房补贴资金汇入市或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市或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为职工个人设立住房补贴帐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核定、划转,列入单位住房基金。具体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办制订。

第六章 开支渠道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开支,应遵循“分级负担”的原则,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现有资金来源渠道,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首先从本单位现有的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出具报告向市(区)财政提出申请,财政根据其收支情况,核定其从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费收入、其它收入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文,对行政单位住房基金缺口较大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单位须完成职工家庭住房状况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抄报市(或区)房改办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将住房补贴对象填表汇总,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送市(或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或区)房改办审批。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需领取住房补贴时,向市或区房改办申请,经批准后到市或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住房补贴方案,经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有主管部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企业住房补贴需从成本中列文的,须报同级财政审批。

第二十条 中央、部、省属驻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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