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同实施后,在开发商与购房者当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市土地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各方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答复:
对于颁发《土地房屋权证》后退房费用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与目前操作相比,新合同与旧合同并无差别,不管新、旧合同,只要办理产权证,即不存在退房问题,退房应在土地房产部门对房地产项目测量完之前发生,此后应按正常交易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对于交房条件。新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进行商品房交接,应具备以下五种条件之一:(1)验收合格;(2)综合验收合格;(3)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条件;(5)自行约定。这是建设部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提出的,与我市实际情况有差距。我市原来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持建设工程综合质量评定表方可申请颁发《土地房屋权证》,对双方当事人何时交接、如何交接并未作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后,开发单位应持《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件方可申请发证。具体交付时间仍无限制,当事人枳有据自己情况约定,决定取舍。
对于客户不及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问题。类似问题应按合同第十一条由双方约定,如系开发单位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而造成的,买受人拒绝交付是合法。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新版购房合同与旧合同相比变化很大,不仅对开发商和购房者提出了挑战,也给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新的问题,相关部门将进行研究,及时解决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