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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到也能收房
创建时间:00-12-24
  私房出租户黄女士的一处私房,在3个月前租给一位姓张的人,约定租房期限是1年。但近日黄女士发现张根本不在这间房居住,而是与别人调换使用。黄女士想收回房子不租给张某了,但租期未到,黄女士能办到吗?

  事实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1)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如果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则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由于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承租人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承租的房屋,就侵犯了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行为,也是属于侵犯了出租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在承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缴纳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收取滞纳金,直到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

  (5)公有住宅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租住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一般都享有国家住房补贴,按照政府定价的统一租金缴纳房租,因此,承租人将公有住宅用房长期闲置不用,实际上是对国有资产的浪费,房屋产权单位有权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宅用房。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的活动,出租人有权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出租人有权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如出现承租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停止租赁的情况等,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如有上述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肖楠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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