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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房地产发生纠纷,怎么向法院起诉?
创建时间:00-10-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 发[1992]38号)规定: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 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 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 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 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 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 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 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 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依法向人民政府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 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 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 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 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 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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