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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什么条件才能从事房屋装饰、装修?
创建时间:00-10-25
  当前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十分繁荣,众多企业和个人看到 这一行业中蕴藏的无限商机,纷纷投身其中。但在这种繁荣的 背后,也潜伏着危机。主要表现在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不够 完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良莠不齐。更有许多“游击 队”混迹其中,很多只是由民工拼凑而成,不但没有相应的资 质证书,而且大都缺乏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基本技能,不仅不 能够保证装饰、装修的应有质量,而且因其中又有不法分子混 迹其间。甚至引发一些刑事案件的发生。当前加强对建筑装饰 装修市场的管理,净化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环境,确保和提高建 筑装饰装修从业人员的素质,已是迫在眉睫。
  目前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两个部 门规章,即建设部1995年8月7日发布,1995年9月1日起 实施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1997年4月22日 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从二者的有关内容来看,前者主要适用于非家庭居室即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公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初等的装饰装 修;后者主要适用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二者都对从事房屋 装饰装修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兹综述如下:
  (1)关于从事非家庭居室的房屋装饰装修应具备的条件:
  a.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 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 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b.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主体结构拆改或明显加 大荷载的,房屋所有权入、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 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经批准后,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应 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 可证。
  c.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修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手续。
  须引起注意的是,个人不能从事非家庭居室的房屋的装 饰、装修。
  (2)关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该具备的条件:
  a.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建设行 政主管部颁发的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个人装饰装修从业者,应 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向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 明、本人身份证明、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 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 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b.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 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 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获批准后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进行简易装饰装修 (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 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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