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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未满,能否变更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创建时间:00-10-25
  一般来讲,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应 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直至租赁期满,一般是不能随意 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 人在租赁期未满的情形下,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依《城市房 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房屋租 赁当事人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解除合同条款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当承租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 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 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公有住宅用房无 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故意损坏房屋的。出租人即可提前解除合同,此即法律规定的 情况。
  所谓合同约定的,指双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即约定当某 种情况出现或某种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即予变更或解除。比 如说,出租人将两问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在租赁合同中约 定,在租赁期限内,若其儿于大学毕业且在本地工作,则承租 人须让出一问房屋,若其女儿结婚,则承租人需将两间房屋全 部让出。那么.,当前一种情况出现时,租赁合同就发生了变更; 当后一种情况出现时,租赁合同即告解除。
  (2)依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依照将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的规定,所 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比如说因地震使租赁房屋倒塌,则此时租赁合同显然无法继 续履行,只能予以解除。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这是指在不符合—.。种规定的情况下,即在合同中没有 关于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的规定,也无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 的情形出现时,由于某种别的特殊原因,例如出租人自己住房 发生困难,通过与承租人友好协商,经其伺意后,双方变更或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 依法可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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