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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已经继承了她继父的遗产,她是否还能继承生父的 遗产?
创建时间:00-10-25
[案例] 李娜6岁时父母离异。李娜随母与继父一起生 活,而李娜的哥哥李刚则与父亲李正一起生活。李娜长大成人 后,赡养了继父和母亲,同时还经常回家看望生父李正,并送 去物品等。1991年继父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李娜和母亲共 同继承。1993年秋,李娜的生父因车祸不幸去世,且没有留下 遗嘱。李正遗留房屋6间,全部被李刚占有。李娜认为,生父 的遗屋应该有她的一份,因为她毕竟是亲生女儿,况且在生父 在世时,还经常回家看望生父。而李刚认为,李娜已跟母亲改 嫁,且已继承了其继父的遗产,就不能再来继承生父的遗屋, 况且她又长期未与生父一起生活,生父在世时主要依靠自己 赡养。至于李娜经常看望生父的行为,李刚认为这是人之常 情,算不了什么。李娜多次找李刚协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 李娜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遗产,维护其合法权利。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李娜已继承继父的遗产, 是否还可以继承生父的遗屋:二是如果李娜可以继承生父的 遗屋,继承的份额是否与李刚相等。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首先我 们必须了解国家法律在这两方面的规定。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继父母与继 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固有的权利和义务,只 有在一定条件下,两者之间才能产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我国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这就意味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 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反之若他们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不能产生父母 子女关系,也就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而父母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的关系 如何确定呢?是否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而消除呢?我 国《婚姻法》第29条明确指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由母方抚养的,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为父母子女的关系不为父母离异而 消失,所以他们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然存在。另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 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就是说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 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权利, 而且他(她)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其再继承生父母的遗 产。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两种继承权并不相互排斥,可以 同时行使。相反的,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 育关系的,继子女只享有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权利,而不能 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谈到这里我们很自然联想到另一个问题:父母离异后不 跟生父或生母生活的子女能继承其生父母遗产多少份额。在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遵循《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两个原则 处理,即是:
  (1)同一顺序的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相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 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上面分析,我们较容易看出李娜不仅可以继承其继 父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因为她对继父履行了赡 养义务,形成相互扶养关系;同时她与李正的父女关系并不因 父母离异而解除,她依然是李正的亲生女儿,可以作为第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李正的遗屋。不过虽然李娜与李刚并列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但李刚对生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其共同生 活,故在分配遗产时,他可以主张多分。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 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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