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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创建时间:00-10-25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 三种,即协议、招标和拍卖。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 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 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合同应按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 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 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在出让期间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 定的土地用途及变更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征得所在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 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 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准予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 地使用权末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 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届满之日起15 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 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使用 权的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末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 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 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 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 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 让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 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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