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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中哪些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善意购买房屋 的第三人利益应如何保护?
创建时间:00-10-25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在限定期限内,法律规定 的某些人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这里所讲的优先指的是 时间和顺序上的优先,即在规定的期限内,优先购买权人决定 购房的,他人不得购买此房屋;优先购买权人决定不购买的, 其他人才能购买该房屋。这里所讲的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 格条件(出售旧有公房因对原住户有价格上的优惠,故不存在 同等条件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享有房屋的优先购 买权:
  (1)共有人。共同共有房屋的所有共有权人一致同意可 以出售原共有的房屋,此时原共有人对此房屋享有优先购买 的权利;按份共有的房屋,部分共有人可出售自己拥有部分的 房屋,此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房屋所 有人出卖出租出去的房屋,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 出售公有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现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4)职 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五年后可以转售或出租,在同等 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在实践中,当房 屋出售时,房屋所有人应将出售房屋的意图事先通知并说明 价格和其他条件,征求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 意见。如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放弃权利或不按约定、规定的 期限和条件购买,则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卖给其他人。
  对善意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指对于部分共有 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或者非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如果第 三人(买方)是善意的(即指买方对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 有房产或非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这一事实不知情,没有过错) 和有偿的(指买方支付的购房价款是比较公平台理的),取得 房屋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根 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 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 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 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对非产权人出卖他 人房屋,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的情况,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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