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e779.com 镪镪滚
未成年人能否独立享有公房使用权?
创建时间:00-10-14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是未成年人。江苏省南京市双塘里26-6号平房系被告单位的自管房,1992年该单位将房屋分配给被告,由原、被告一家三口使用。1995年10月原告母亲吴某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其母抚养,房屋由被告借一间给吴某暂住。1999年5月原告母亲再婚,原告随母搬出。因该房的使用问题,原告母亲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房屋的使用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成年人对公房是否享有独立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而单独居住。”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多随父母居住生活,而公房通常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租,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对住房享有居住和使用权利。本案中原告父母在离婚时,对原告的抚养问题及房屋的使用问题已有协议约定,原告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对住房主张权利。按照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抚养,她的居住和生活应当依附于其母亲,原告对原住房的权利已由其监护人处分。因此,原告申诉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服务电话:(0592)5564779、5204682 传真:(0592)5565779 Email:[email protected]
All rights reserved. 镪镪滚--闽南房网 网站制作 1999-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