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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达标吗?
创建时间:00-10-14

    根据规定,新建住宅在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申请获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根据规定,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 上水通。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电通。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 下水通。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4、 路通。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5、 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6、 配建设施全。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7、 周围场地清。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此外,住宅小区公建设施配套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关于商业网点设施,每建成住宅1.5万平方米,须配有商业网点一处。
(2) 关于教育设施,凡建成住宅15万平方米,必须配有托儿所、幼儿园各一所;建成住宅30万平方米,必须配有中学、小学各一所。

    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在上海市该证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印制。
    凡未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经营性新建住宅,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房手续。
    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除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补办手续、罚款、降抵或撤销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外,如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区域之间,因开发水平及功能分区的差异,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及供应的保证能力有很大差别。在旧城区及新建居住区都可能遇到某项设施无法通达或供应不足、限时供应等问题。因此要注意各种设施的保证程度,如高层塔楼的供水能力,道路的雨水排放,冬季供暖的方式是小区锅炉还是集中供热,供电能否有保证,空调是否允许使用,城市天然气或煤气管道能否通达此处,电话号码资源是否充足,等等。不要怕麻烦,问得越清楚越好,因为每一项都与将来的生活质量、舒适程度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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